[法律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版)
[發布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發布日期] 1993年12月29日
[實施日期] 1994年07月01日
[內容分類]
[法規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版)
?。ǎ保梗梗衬辏保苍拢玻谷盏诎藢萌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章:總則
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節:設立
第二節:組織機構
第三節:國有獨資公司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節:設立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三節:董事會、經理
第四節:監事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節:股份發行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三節:上市公司
第五章:公司債券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章:總則
******條: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
第五條: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公司在******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
第六條: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七條: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轉換經營機制,有步驟地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評估資產,建立規范的內部管理機構。
第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可以變更其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